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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与原来相比,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十天,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二十天,生育三胎的新增加产假三十天。
根据有关法规,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分娩后,除享受我国法定的生育假期以外,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,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,三胎增加产假八十天。自新《条例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《条例》法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,可以按照新《条例》的法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;新《条例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,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。
据社保网小编了解,原《条例》法定的产假假期,包括我国法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五十天假期。我国法定的生育假期,即有关法规第一款法定的女职工生育假,具体内容是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新《条例》与原《条例》相比,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十天,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二十天,生育三胎的新增加产假三十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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